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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的落戶條件和所需資料 留學生條件 留學人員是指公派或自費出國學習,并獲得國外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的人員;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以上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回國后直接來上海工作,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⑴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回國時間在1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海歸落戶上海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留學生落戶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制作,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戶口是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為戶,計人為口。 ⑵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回國時間在2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⑶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回國時間在3年內且未在國內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剩余合同期限須六個月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試用期。 3、申辦落戶人員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須五年以上。上海留學生落戶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請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須六個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試用期。屬于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須由用人單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報,經審核同意后受理。 單位條件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面,具有用人自主權和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單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中央及外省市單位在滬分支機構。 2、大型跨國企業在滬依法注冊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注冊并設有專職人事部門的非企業法人社團機構單位。上述單位必須持有上海市社會保險登記證。 3、通過人才派遣方式就業的,由建立勞動關系的派遣單位負責辦理,實際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相應證明。無專職人事部門的民營企業的申請,須由具有人事檔案管理職能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代理申報。用人單位不得委托其他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代理申報。 留學生落戶材料 單位提交資料 1、單位人事部門工作人員持介紹信及有效件。 2、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請示函并加蓋單位公章。 3、用人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證件有效期剩余六個月以上。 4、系事業、社團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注冊登記證;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證件有效期剩余六個月以上。 5、用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證件有效期剩余六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