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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居住證轉戶口》政策
內容依據: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 滬府發〔2012〕12號版
適用對象
擁有上海市居住證,并持證7年、繳納社保滿84個月者;
擁有《中級及以上技能職稱》 或 2倍以上社保;
最近連續3年社保高于上海社平工資2倍:申辦者可不需要職稱。
二、創新創業、投資、企業人才落戶政策
內容依據:《關于服務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實施更加開放的國內人才引進政策的實施辦法》實施細則
滬人社力發〔〕41號
適用對象
創業人才、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風險投資管理運營人才;
企業高級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企業家;
不同的資質條件,依據衡量標準,可相應減少居轉戶持證年限和社保繳納年限:5年、3年、2年、直接落戶
三、《人才引進》直接落戶上海政策
內容依據:《上海市引進人才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滬府發〔2010〕28號
適用對象
擁有高學歷、高級專業、高新技術人才;
就職于金融重點機構、貿易重點機構、航運重點機構、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人才;
屬于行業專門人才,航運專門人才、傳統醫學人才、體育專門人才;
還有一些不同引進標準的:投資創業人才、其他緊缺急需、確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四、《留學生落戶上海》政策
內容依據:《留學回國 人員來滬工作申辦本市常住戶口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府發[2005]34號
適用對象
獲得國外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的人員;
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以上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直接來上海工作、就業;
并需在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做國外學位認證。
五、《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72分落戶上海》政策
內容依據:《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生進滬就業評分辦法》
適用對象
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
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學士學位本科生;
來滬就業 。
六、《投靠類落戶、遷移上海戶口》政策
內容依據:
1、《外省市戶口遷滬落戶審批》
2、《關于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若干實施意見》 滬府70號]
適用對象
1、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結婚的外省市人員一方;
2、原由本市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員,現戶口已回滬落戶的,其子女可以回滬落戶上海——子女投靠類;
3、本市支內、知青人員及其生育的子女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婚姻登記滿5年的,可以落戶上海——夫妻投靠類;
4、本市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外遷人員”及其配偶,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回滬落戶上海
原來有本市戶籍的人員,后經由本市動員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設的支內、支邊、上山下鄉知青,可以回滬落戶上海——其它投靠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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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加強人口綜合調控和服務管理,穩步推進基本公共服務覆蓋符合條件的常住人口,促進社會融合發展,現就進一步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對上海的發展定位和嚴格控制特大型城市人口規模的要求,著眼于建設“四個中心”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戰略目標,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基本原則
1.堅持總量調控、結構優化。統籌考慮人口與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城鄉體系建設、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嚴格控制人口規模,綜合解決人口總量、結構、布局問題。
2.堅持積極穩妥、規范有序。立足本市實際,積極穩妥地完善落戶政策,逐步建立積分落戶。合理調控戶籍人口機械增長,有序引導長期在滬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居住人員的落戶預期和選擇。
3.堅持權責對等、梯度賦權。以“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居住”為基礎,健全梯度化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發揮居住證憑證享有公共服務的主渠道作用。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完善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配套政策。
4.堅持公平公正、依法管理。進一步規范程序,優化流程,堅持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制度公平公正、操作透明、管理高效,不斷提升依法執政的水平。
工作目標
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切實加強戶籍規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完善居住證和落戶政策體系,穩步推進基本公共服務覆蓋符合條件的常住人口。到2020年,本市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全市常住人口規模控制在2500萬以內,人口結構更加合理,人口素質進一步提升,人口布局進一步優化。
二、進一步完善落戶政策
完善人才落戶政策。聚焦城市功能提升和轉型發展需要,以“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居住”為基本條件,以能力和貢獻為導向,突出人才的市場發現、認可、評價機制,進一步完善人才落戶政策,優化特殊人才引進通道,做好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生落戶和留學生落戶政策的平衡銜接。
統一平衡投靠落戶政策。加強投靠落戶政策的統籌平衡,建立統一的投靠落戶政策,穩妥解決歷史遺留戶口問題。
深化完善積分落戶政策。完善居住證、居住證轉辦常住戶口、直接落戶政策,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積分落戶政策。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合理設置積分分值。按照總量控制、公開透明、有序辦理、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達到上海戶口申請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本市常住戶口。
三、創新人口服務和管理
建立統一的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取消本市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調整并逐步完善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會保障、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進一步完善居住證制度。落戶上海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居住證管理暫行條例》要求,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研究完善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政策,進一步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的基本公共服務及便利提供機制。
加強戶籍規范管理。進一步完善本市落戶管理辦法,優化落戶申請、審核、辦理流程,建立統一的落戶管理信息平臺,形成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規范。
健全實有人口登記制度。留學生落戶政策落戶上海依法加強來滬人員居住登記,完善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登記工作,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
加強實有人口信息化建設。以實有人口信息系統為基礎,進一步完善跨部門信息整合和共享,切實加強信息數據后續開發應用,實現人口信息動態監測,為加強人口服務管理、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支撐。
四、保障合法權益
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積極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合法權益。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穩步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的基礎制度,形成全市統一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清單。居住證持有人按照規定享有義務教育、社會保險、住房、基本公共衛生、計劃生育、證照辦理、資格評定等服務待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提升,逐步提高服務項目的保障標準,穩步擴大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的覆蓋范圍。
加強基本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繼續加強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社區“三個中心”以及分中心的建設。根據做實基本管理單元的要求,重點在撤制鎮、大型居住社區等基本公共服務資源薄弱地區和人口導入地區進行補點,提高服務可及性和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