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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市戰略,加大海外人才引進力度,規范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工作,根據《公安部、人力 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有關要求 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落戶上海上海留學落戶上海戶口 第二條 申請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申請單位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具有用人自主權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 制事務所以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信譽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納稅、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來滬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2.在國內“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 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3.在國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應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同時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