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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積分入戶個人條件測評及分值表查詢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境內來滬人員《上海市居住證》的辦理,根據《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留學生戶口
第二條
境內來滬人員在本市居住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居住登記。
在本市就業、投資開業、就讀、進修以及投靠具有本市戶籍親屬的境內人員,符合《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辦《居住證》。
第三條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居住證申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居住證》核定及相關證件管理。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設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負責《居住證》的受理和發放工作。
第四條
申請辦理《居住證》的來滬人員,應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2.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3.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證明。
居住在自購住房的,提供相應的房地產權證復印件。
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復印件。
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提供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
居住在親戚朋友家的,提供居委出具的寄宿證明。
除上述規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請人還應當根據自身情況和需求,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1.來滬就業的,提供期限為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復印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2.來滬投資開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提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3.來滬投靠本市戶籍親屬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別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公安部門認定的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4.來滬就讀、進修的,分別提供本市大、中專院校發出的“錄取通知書”復印件、本市非學歷教育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復印件。
第五條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對來滬人員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應當指導申請人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并確認后簽字,同時核對材料是否齊全。留學生落戶上海
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居住證信息系統中登記信息、拍照,并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
第六條
對就業、投資開業和個體經營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信息移送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對投靠、就讀、進修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辦材料移送轄區公安派出所。
第七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
經核定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交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通過居住證信息系統通知制證。
第八條
《居住證》由上海市公安局統一簽發。
公安部門應當在收到制作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制作。
第九條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居住證》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領證。申請人領證時,應當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并繳納證件工本費。
第十條
持證人在本市居住地住址、工作單位或其他登記項目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現居住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應當將變更信息提交居住證管理信息系統,由相關管理部門重新確認。
第十一條
持證人證件遺失的,應當由本人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證件掛失手續。
第十二條
持證人證件損毀,或證件遺失并辦理掛失手續后30日內未找回的,應當由本人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證件補辦手續。
對符合《居住證》補辦條件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在居住證信息系統提出補證申請,由公安部門重新制證。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居住證》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前來領證。領證時,應向申請人收取補證工本費。對《居住證》損毀的補證人,在發放新證的同時,應當收回其損毀的《居住證》。
第十三條
《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之前的30日內,到居住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可在60天內補辦簽注手續。
申請人在辦理簽注時,應當提供在滬居住地址信息和就業信息。留學生戶口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部門核定符合條件的,予以簽注。
簽注期限自《居住證》受理或簽注之日起1年計算。
第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在居住證信息系統中注銷:
持證人在申辦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在居住證信息系統中直接注銷:
持證人逾期60天未辦理簽注手續的;
持證人已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
第十五條
居住證登記信息、個人積分可通過互聯網或者持本人有效《居住證》前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查詢。
各政府部門和辦理社會公共事務的機構在為來滬人員提供服務時,可通過政務網或POS機讀卡等方式,查詢居住證登記信息、個人積分。
第十六條
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定期交換機制,分別提供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本市戶籍人員基礎信息、居住房屋信息、學籍和學歷等信息;對能夠通過比對方式核定的信息,可不要求來滬人員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交換居住證、積分等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居住證》的工本費,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向申請人收取,并出具全市統一的定額收據。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