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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上海留學生戶口政策,現在越來越多的海外留學生會選擇來上海這個國際化的大都市來謀求發展,那留學生上海戶口對于他們而言,應該就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了,下面就看看小編列的幾條相關細則,如果各位看客家里有留學生的話,相信關于上海留學生戶口政策這樣的問題就能迎刃而解了。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章總則 條為進一步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實施主戰略,落實《上海實施人才強市戰略行動綱要》,不斷優化留學人員來滬工作和創業的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留學人員,包括入外籍以及從港澳臺地區出國留學的留學人員。 第三條市人事局是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本市引進留學人員的政策、規劃,對引進留學人員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對有關工作進行效益評估等。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外資委、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勞動保障局、市信息委、市醫保局、市人口計生委、上海海關、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留學人員聯誼會以及留學人員用人單位等要加強對留學人員思想政治、道德建設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同時,要關心留學人員的工作和生活,為留學人員在上海工作和創業提供便利。 第五條由本市相關單位組成,主要解決留學人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負責。 第二章 留學人員所符條件和為本市服務的方式第六條本規定所稱留學人員為: 公派或自費出國學習,并獲得國外學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在國內獲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 第七條本市重點引進戰略產業和重點項目急需的高層次留學人員。留學生落戶政策把以“無血緣關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員”立戶,即由業緣關系共同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戶的稱為集體戶,家庭戶是戶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本規定所稱的高層次留學人員除符合第六條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在國際學術技術界享有一定聲望,為某一領域的開拓人、奠基人或對某一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的科學家; 在國外高校、科研院所擔任相當于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的專家、學者; 在世界企業中擔任管理職務的經營管理專家,或在跨國公司、金融機構擔任技術職務,在律師事務所擔任技術職務,熟悉相關領域業務和國際規則,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在國外政府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機構中擔任中高層管理職務的專家、學者; 學術造詣高深,對某一或領域的發展有過重大貢獻,在國際的學術刊物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論文,或獲得過有國際影響的學術獎勵,其成果處于本行業或本領域學術前沿,為業內普遍認可的專家、學者; 主持過國際大型科研或工程項目,具有比較豐富的科研、工程技術經驗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 擁有重大技術發明、等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技術人員; 具有特殊專長并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八條鼓勵留學人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和本市有關規定,采取多種方式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在機關擔任公務員、顧問或咨詢、技術專家; 以技術入股或投資的形式創辦高新技術企業; 擔任國有企業法人代表; 在學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文化藝術院團、新聞媒體、金融機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受聘擔任或兼任技術職務、中管理職務、顧問或名譽職務; 投資開辦教育、醫療機構或建筑設計、律師、會計、咨詢等服務機構; 利用科學技術、設備和資金等條件,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類企業等進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開發基地; 擔任重大工程、重點項目的管理或技術職務; 來本市講學或進行學術、文化藝術等方面的交流; 在境外開展接受委托科研項目的研發活動,或將境外科研項目委托本市有關研究單位、團體進行研發; 依托境外的科研、教育、培訓機構,與有關單位合作或接受委托,為用人單位培養人才; 在本市注冊中介機構為本市引進外資、技術、項目等提供中介服務,聯系外國專家來本市舉辦各種學術技術交流活動,聯系國外學術技術團體開展科技經濟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在境外從事為本市產品開拓國際市場推介營銷等中介服務; 應聘在本市單位駐境外機構工作; 以其它方式為本市服務。留學生戶口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上海落戶若報入上海市直系親屬處,須附戶主的戶口本、戶主的房屋產權證、戶主同意入戶承諾書;戶口若報入用人單位的附集體戶口本地址首頁。 第三章創辦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第九條市人事局為留學人員創辦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提供資格認定等相關服務,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外資委、市質量技監局、上海海關、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門提供集中服務,方便留學人員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條市人事局可先受理留學人員委托國內親友代為申請創辦留學人員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認定,后由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以便利留學人員來上海投資創辦企業。 第十一條本市設立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區享受高新技術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孵化機構的優惠政策,并可引進和建立若干化風險資金或創業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