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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積分落戶制度適用對象: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落戶》(以下簡稱《落戶》),并參加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適用本辦法。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上海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上海市現已實施積分落戶制度,積分滿120分可落戶上海。下文中將為大家詳細介紹上海積分落戶制度細則,包括具體的加分、扣分標準,適用對象等。
上海積分落戶制度:適用對象
在上海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落戶》(以下簡稱《落戶》),并參加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的境內來滬人員,適用本辦法。
上海積分落戶制度:基礎指標及分值
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上海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一)年齡
年齡指標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持證人年齡在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分值140分,持證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間取得的技術職務任職書、技術類職業書和技能類職業書且、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職業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職業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職業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職業資格二級、中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于中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技術類職業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職業資格一級或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上海留學生落戶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請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須六個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試用期。
技術類職業資格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注冊的,注冊后給予加分。
技術類職業資格目錄、技能類職業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向社會公布。
(四)在上海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上海市工作并按照和上海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計算在上海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的依據。
上海積分落戶制度: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緊缺急需、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上海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一)緊缺急需
持證人所學屬于上海市緊缺急需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一致的,積30分。
上海市緊缺急需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二)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
持證人在上海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上海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100分。
(三)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
持證人在上海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分值10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近連續3年在上海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于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近連續3年在上海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于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近連續3年在上海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于以及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積100分。上海留學生落戶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請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須六個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試用期。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四)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
(五)遠郊重點區域
持證人在上海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并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后開始計入總積分,分值20分。
(六)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
(七)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分值11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獲得上海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2.持證人獲得上海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留學生戶口戶口若報入上海市或區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戶口若報入由業務管理部門推薦的集體戶口的,用人單位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的請示函中須注明;戶口若報入本人購買的產權房內的,附房屋產權證。
3.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
上海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政府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的表彰獎勵目錄執行。
(八)配偶為上海市戶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為上海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分值40分。
上海積分落戶制度:減分指標及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一)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職稱職業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第九條(一票否決指標)
持證人有違反及上海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