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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深化上海市戶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證制度,吸引人才來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海歸落戶上海
第二條
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堅持政策公開、標準統一、程序規范、辦理方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來滬創業、就業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的境內人員。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持證人員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的受理和審核工作。市公安部門負責相關落戶工作。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辦法實施的政策協調工作,根據上海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綜合平衡確定年度總量,并對政策實施進行監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稅務、教育、人口計生、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本辦法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持證人員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持證期間按照規定參加上海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持證期間依法在上海市繳納所得稅;
在上海市被評聘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
無違反國家及上海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六條
持證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申辦上海市常住戶口:
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貢獻并獲得相應獎勵,或者在上海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高級技師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的,可以不受第五條第、項規定的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
在上海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以縮短至5年;
最近連續3年在上海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或者最近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者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以不受第五條第項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按照個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資計算,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上海市規定標準,或者連續3年聘用上海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以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項規定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海歸上海落戶
前款所稱的重大貢獻獎項范圍、計稅薪酬收入標準、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范圍、投資納稅數額和用工人數標準,由相關管理部門適時公布。留學生落戶上海